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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潘峯延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即鴻邑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調字第11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陳雪芬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潘峰延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兼 代理人 甲○○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給付方法:當庭給付現金貳拾伍萬元,其餘柒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按月於十五日前給付貳萬元至清償完畢止,若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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