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4,彰調,58,2005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彰調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王忠沂律師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許燦奎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彰調字第五八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左:法 官 蘇鳴東
法院書記官 楊志明
到場調解當事人: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忠沂律師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許燦奎律師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左: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四年七月止之租金),給付方式: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前給付陸拾萬元餘額壹佰萬元自九十四年八月起,按月於每月之一日給付壹拾萬元至清償完畢(最後一期為九十五年五月一)日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費用各自負擔。右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志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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