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4,彰小,270,2005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小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許曜卿
黃家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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