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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33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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