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3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陳銅淵
複 代理人 王忠
謝鴻濱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一、本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七│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
│ 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
│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二、本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七│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
│ 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
│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