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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B1樓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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