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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3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洪居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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