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4,彰簡,152,2005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彰簡字第152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簡字第152號清償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辯論終結,同年7月21日下午三時整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並簽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延滯期間則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新台幣(下同)一百元帳戶管理費惟被告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應還款日止,尚欠本金119790元,利息1564元,雖請求清償未獲置理,爰本於契約關係請求清償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未到庭,亦未提何證物供審酌,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債務人貸還款電腦查詢明細為證,主張堪信為真實,所請有理由,准許如主文,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林淑女
法 官 李言孫
如有不服本判決,應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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