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三八四號
被 告 許慶昌
身分證統一編號:P一■C■C八三八一二三號
右列被告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五號),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判決,身分證字號錯誤,更正如左:
主 文
被告身分證字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事實及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情形,得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第四十三號解釋著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誤植被告身分證字號,本院判決書因而誤載,檢察官來函更正,經查原判決確有誤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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