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4,彰補,24,200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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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補字第2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詹吉隆)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已特定,無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故僅命補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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