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4,彰調,104,2005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彰調字第一О四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王忠沂律師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彰調字第一О四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左:
法 官 蘇鳴東
法院書記官 楊志明
到場調解當事人:
聲 請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忠沂律師
相 對 人 甲○○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左:

一、相對人願承租聲請人所有之彰化市○○路九七八、九七八─一、一0三一地號等基地及其地上建物門牌彰化市○○路三三五、三六二號房屋之應有部分五分之一之權利。

其租金為每月新台幣貳萬肆仟元,自九十四年八月起,按月於每月之月底給付,租期如九十四年八月起至九十七年七月止,為期三年。

二、相對人如不給付租金,就已到期之租金不經催告願逕受強制執行。

三、請聲程序費用各自負擔。右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志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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