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762號
原 告 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祿得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