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7,彰小,230,2008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2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1日上午10時6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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