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者,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者,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按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