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7,彰小,69,20080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6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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