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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促字第18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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