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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17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3,403元,及其中新台幣229,163元自民國96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4月15日向原告申請使用麥克現金卡,並簽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逾期應按年息20%計算利息,每動用1筆借款時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00元之帳戶管理費,如未依約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並未依約繳款,至96年9月10日止尚欠229,163元、利息4,240元共233,403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原告並未提供歷年交易紀錄表、歷年還款明細及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等資料供被告核對,故對欠款金額尚有糾葛。
被告曾依債務協商,總月付還款金額近20,000元,繳款至96年10月才無力繳納,被告獨立扶養1名在學子女,經濟能力不堪負荷,短期內全數清償之要求,每月還款能力只有6,000元內額度,用以負擔被告等16筆銀行間債務問題,為使各債權銀行得以依比例公平受償,希望能以0%月付1,000元內額度清償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小額信用貨款契約暨約定書、貨還款項目查詢單、貸還款歷史查詢單等為證,經核相符。
被告僅辯稱原告並未提供相關明細供其核對,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至被告雖請求分期清償,惟被告既無力清償債務,其所稱希望以零利率方式清償,亦與兩造約定不符,本院斟酌被告之境況及原告之利益後,認無許被告分期給付之必要。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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