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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7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柒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肆佰玖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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