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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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