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7,彰訴,2,2008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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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地政事務所等人間請求請求賠償事件,本件
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1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5,984元;
另原告請求裁撤國有財產局,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880元,尚欠新台幣437,1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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