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73號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8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73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元正。給付方
式:被告當場給付伍拾元予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