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交簡附民移調,4,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貳拾貳萬元 (不含強制責任險)。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原告拾萬元,餘額分別交付和美鎮農會票號HM0000000發票日98年4月10日及票號HM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10日面額各陸萬元之支票各乙張予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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