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
原 告 乙○
原 告 己○○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兼 上 四 人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兼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正 (不含強制險)。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現金伍拾萬元,另交付彰化中央路 郵局二林郵局支票號碼第TO184531發票日98年3 月12日面額肆拾萬元支票乙張,餘額叁拾萬元, 被告願自98年5月起按月於每月之5日給付壹萬元 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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