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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0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6,992元,及其中新台幣41,749元自民國98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甫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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