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04號
原 告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6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942元,及自民國9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