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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23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之1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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