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小,9,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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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萬389元;
及其中新台幣5萬9239元,自民國9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按月計付新台幣300元之違約金,但最高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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