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簡,45,2009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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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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