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簡,55,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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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吳媽為及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983號),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債務人吳媽為部分已確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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