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簡,67,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簡字第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貳佰零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日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約定被告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依約定繳款期限繳納款,如未能如期繳納,按週年利率19.7%計算利息。

又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6月3日以代償卡代付其於慶豐商業銀行之信用卡欠款,就該代償部分之利息及費用,計收方式係以代償後,前24個月內按月1.1%,第25個月起以年息19.7%計算利息。

詎被告至97年12月25日止,合計尚欠本息6萬5656元未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又被告於93年9月30日向原告申貸借款21萬元使用,分60期清償,按週年利率18.5%計算利息,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如有一期未履行,則喪失期限利益,按信用卡循環利率計算利息,被告應一併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至97年12月25日止,合計尚欠18萬6776元未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又被告另於94年5月25日向原告申貸借款21萬元使用,分60期清償,按週年利率18.5%計算利息,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如有一期未履行,則喪失期限利益,按信用卡循環利率計算利息,被告應一併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至97年12月25日止,合計尚欠18萬6776元未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債權明細查報表、信用卡約定條款、代償卡申請書及其約定條款、帳單各一份及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二份為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明細查報表、信用卡約定條款、代償卡申請書及其約定條款、帳單各一份及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二份為證,而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自可採認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萬9208元;

及其中40萬8172元部份,自9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