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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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