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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68號
原 告 新都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6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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