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9,彰簡,139,2010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139號
聲請人即
原告 合發電著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25萬元後,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731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彰簡字第13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告)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裁定停止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3731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9年度彰簡字第139號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