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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3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6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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