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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0,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並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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