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壢秩字第63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邱詩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 年4 月25日平警分刑字第10060158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詩婷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4月19日18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14巷5號。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約定代價新臺幣1,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警員古進宏之職務報告。
(三)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並製有現場臨檢紀錄表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