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壢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劉佩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 年5 月22日平警分刑字第10060176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佩妏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捌佰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5月10日19時30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105巷3號前。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賣淫而拉客,約定每次30分鐘代價新臺幣(下同)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莊煜坉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並製有現場臨檢紀錄表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