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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壢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陳瓊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 年2 月18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000035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瓊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2月11日上午7、8時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1 次。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100年2月11日22時50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街與信義街口查獲,並製有扣押筆錄及照片2張。
(三)扣案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
又扣案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 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同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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