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106,壢秩,83,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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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壢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林鎮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 年11月8 日中警分刑社字第10600575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鎮烈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 年9 月29日17時1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中壢區中壢火車站旁。。

(三)行為: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5張

三、查,桃園市中壢區中壢火車站乃係公眾均得自由經過之處,應屬公共場所無疑。

是核被移送人林鎮烈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之違序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正值壯年為前途奮鬥大好之際,卻不思努力開創人生新境,尋求正當工作,反為貪圖一時之安逸,苟且以乞討維生,頗為可惜,又其所犯非行對於國民善良道德感情乃至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不良影響,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惕勵,並期被移送人能藉此重建正確社會價值觀念,謹守自持,勿再有違序非行。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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