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壢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SUTHAM SARANYU(泰國籍)
BUARAPA SUNIPOL(泰國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7 年3 月8 日中警分刑字第10700121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被移送人BUARAPA SUNIPOL 住所地「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且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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