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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壢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林鎮烈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 年5月3日中警分刑字第10700206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鎮烈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鎮烈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4月16日15時25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0 號(中壢火車站人行地下道)。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2張。
(三)於上開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因傷無法工作,苟以乞討維生,兼衡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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