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107,壢秩,88,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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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壢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被移送人 沈曉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 年9 月3 日龍警分社字第10700199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曉娟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沈曉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 年8 月27日22 時13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故意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110 」,謊報在桃園市龍潭區聖亭路300 巷內,其友人被刺死,目前在巷口候警處理等情,經分局員警前往處理後未有發現,被移送人故意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謊報災害,顯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之情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沈曉娟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

三、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坦承於上揭時、地,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稱其友人於現場遭人刺死之情事,惟其辯稱看錯了等語,然經警察機關收受勤務中心通報後,立即派員前往察看處理,均未見現場有任何友人遭刺死之跡象,亦無其他客觀事證之情況,可證被移送人上開辯詞為真,顯然被移送人上開謊報災害之舉,業已影響員警執行正常勤務,並使公務員疲於奔命,甚而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本院參酌上開各情及立法精神,認被移送人應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堪以認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手段、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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