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108,壢秩,106,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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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10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被移送人 袁明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8 月28日龍警分刑字第10800177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明韌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理 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7月29日21時48分。

(二)地點: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與忠勇街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強力膠塑膠袋雖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用之物;

惟經警扣案後,另以被移送人涉犯公共危險案件而入庫,為免證據滅失,爰不另為沒入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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