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108,壢秩,160,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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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16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尹承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12月2 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45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尹承歡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19日5時23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酒後於上開時、地,因電子遊戲場無法兌換現金或等值商品,要求警方協助,經警到場釐清,並告知被移送人所申告為民事案件,警方不予介入,被移送人遂持手機向警方攝錄,經警阻止無效後,認定被移送人因酒醉而有施以保護管束之必要。

詎被移送人遭警上銬之際,對員警辱稱:「你們這樣子跟強盜土匪有什麼差別」等語,而以此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現場密錄光碟1片。

(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譯文各1份。

(四)現場照片3張。

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其保護之法益乃係為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以維護公務運作之順利進行。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就其有辱罵執勤員警:「你們這樣跟強盜土匪有什麼差別」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該等用語係屬侮辱性言詞,被移送人自無不知之理,參以被移送人當下持手機朝警方拍攝,經警勸阻不聽,有員警職務報告1 紙在卷可憑,又被移送人之酒測值亦達每公升0.45毫克,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附卷可參,則執勤員警認被移送人因酒醉而有保護管束之必要等情,尚無何違法之處。

而被移送人猶對員警以「你們這樣跟強盜土匪有什麼差別」等語相加,已有害於國家權力之行使,而屬顯然不當之言詞。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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