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108,壢秩易,10,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易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受處分人 黃士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壢秩易字第10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以107 年度壢秩字第110 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 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 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於時效完成後始經易以拘留裁定確定者,因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有關「時效停止」之規定,其易以拘留不得再予執行(81年6 月1 日內政部警政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座談會結論參照)。

經查,受處分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院以107 年度壢秩字第110 號裁處罰鍰2,000 元,並於107 年11月16日送達於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未於5 日抗告期間提起抗告,加計在途期間1 日,該裁定業於107 年12月5 日對受處分人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壢秩字第110 號卷宗核閱無訛。

是受處分人罰鍰之執行應於3 個月內即108 年3 月5 日前執行,否則免予執行。

惟本件聲請機關於108 年3 月5 日始將易以拘留聲請書送達本院院本部,而於107 年3 月5日送達本院中壢簡易庭院區分案辦理,本庭尚須向檔案室調閱107 年度壢秩字第110 號案卷審查,加計合理之裁定原本、正本製作時間、送達期間、抗告期間5 日,亦無法於執行時效前確定。

揆諸上揭說明,因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有關時效停止之規定,聲請機關聲請對受處分人易以拘留,顯然無從於時效完成前確定而據以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北秩易字第1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中秩易字第24、45號均同此意旨可資參照)。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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