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字第102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移送人 王亞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12月10日竹縣東警秩字第10847026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亞麟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 月12 日13時38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
(三)行為:於其臉書社群網路帳號「王亞麟」之動態消息中,轉貼其所見載有:「當遊民太幸福…公務員竟不知遊民早知如此,何必念書、考試…奉獻一生…。
現在台北市政府對於龍山寺遊民,單身每月給1萬8千元低收入戶補助,有配偶給予31000 元,民進黨考量物價指數及通貨膨脹,希望再調高到34000 元給予。
結果年輕時努力讀書考試,在萬人中脫穎而出的軍公教人員,退休後所得33415 元比台北市龍山寺遊民領的還要少。
這叫我們如何教育下一代,努力讀書. 考試. 為國家奉獻一生,到老了大家領的都一樣多,甚至未來遊民有可能領比軍公教退休人員還多…,是不是要教育我們的下一代,不用努力盡情的玩樂,將來做遊民就好,反正領的比軍. 公. 教多。
變相買票啊……拜託,請廣傳出去……」等文字內容之不實訊息,並設定為公開狀態,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又本條立法理由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行為;
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22期第84至85頁及80年6 月29日立法理由參照)。
經查,被移送人確有上揭行為,業據其於警詢中所自承,並有其所使用臉書社群網路帳號「王亞麟」之擷圖畫面存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本院審酌現今網路資訊發達,不實訊息繁多,為一般大眾所週知,被移送人為具備正常智識能力之成年人,對於其所轉貼之「龍山寺遊民,單身每月給1 萬8 千元低收入戶補助,有配偶給予31000 元. . . 希望再調高到34000 元」等言論,涉及國家資源分配,如近期新冠肺炎影響,全國許多產業受衝擊,政府推出各項紓困振興方案,本屬國家福利政策之重大宣示,更為大眾媒體廣所宣傳,一般人民只要稍加注意即得以知悉。
相較於本件被移送人上開轉貼之不實內容,依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均會合理懷疑係不實事實捏造之謠言,被移送人卻未經任何查證猶以語言或文字等方式傳布於公眾,即逕發表在多數人可輕易瀏覽之臉書社群網路,亦據其於警詢中自陳明確,導致該等謠言擴散、傳佈,是以被移送人具散佈謠言之故意,自難諉為不知。
又被移送人散佈政府每月補助遊民高於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等不實言論,客觀上確實足以引起社會上不同行業別間之對立與隔閡,而影響公眾安寧。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上開行為情狀、違反之動機、手段、目的及智識程度,暨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罰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