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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湯琝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 年1 月3 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727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琝臻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湯琝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 時間:民國108 年12月19日23時32分許。
㈡ 地點: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6樓。
㈢ 行為:經由網際網路以帳號(ID:000000000000000 )登 入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在其個人臉書「頡琝 臻」公開張貼散佈:「中選會李進勇叫印票廠商在2 號韓 國瑜的圈章處印上一層薄薄的,但肉眼難以看出來的蠟或 是油脂,讓蓋票章上的紅墨水乾不了,選票一折,很容易 就糊掉,變成廢票;
而3 號蔡英文的圈章處則是正常、容 易吸收紅墨水的紙張。
如此可製造大量韓粉的票成為廢票 ,殺人於無形,造成詐菜大勝,還可拿詐菜民調一路領先 當佐證。
除非有人能把可疑的選票帶出來做化學驗證,而 且能證明這選票是中選會印的,否則很難揭穿李進勇的詭 計」等語之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上開社團及貼文截圖2 張。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2份。
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未經查證,亦無相關資料佐證即張貼上開貼文,且上開貼文內容並非事實,有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2 份在卷可參,堪信其行為係散佈謠言無訛。
又被移送人散佈上揭不實訊息於眾,將使中央選舉委員會喪失辦理選務之公信力,國家機關無法順利進行選務,而有害於社會秩序及公眾利益,當足以引影響公共之安寧。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應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行為。
四、審酌被移送人未經查證即經由臉書公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實不足取,兼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行為後態度,暨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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