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109,壢秩,231,2020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字第23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陳瓊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8 月11日中警分刑字第10900505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瓊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瓊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 年8 月5 日22 時0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花漾旅館)。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3 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並期能藉此導正其重建生活,勿再違序。

四、警詢筆錄雖載有查扣強力膠1 袋,惟卷內並無扣押物品清單或扣押筆錄,故上開強力膠1 袋未扣案及移送,爰不為沒入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