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109,壢秩,322,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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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字第32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賴建成



賴建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 年11月4 日中警分刑字第10900702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成、賴建興均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18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因細故互相鬥毆,因認被移送人等均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等語。

二、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 月18日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

被移送人賴建成於警詢時表示,推擠時造成右手小拇指受傷等語,被移送人賴建興警詢時則表示表示左手手肘有挫傷等語,惟被移送人均未表示不提出傷害告訴,故本件尚有追究刑責之可能,依上開說明,本件被移送人之行為,均無爰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加以處罰之餘地,以避免有一事二罰之虞,應諭知不罰。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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