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109,壢秩聲,1,2020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聲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異 議 人 廖鳳英


王俐雯



簡葉綉吟


張玉枝


王凃淑枝


林麗紅


林美吟


曾湘喻


李文娣


李堂瑜


黃金鍔


楊威佑


蔡邦奎


金秀真


邱信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且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表一:
一、主文第一項:
原處分就王俐雯、金秀真、邱信華罰鍰新臺幣玖仟元部分,以及沒入王俐雯賭資新臺幣壹萬參仟元部分均撤銷。
二、原裁定附表編號14沒入財物金額欄部分:

三、抬頭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附表二:
一、主文第一項:
原處分就王俐雯、金秀真、邱信華罰鍰新臺幣玖仟元部分,以及沒入王俐雯賭資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入金秀真賭資新臺幣拾捌萬陸仟元部分均撤銷。
二、原裁定附表編號14沒入財物金額欄部分:
186,000元
三、抬頭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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